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重要证明文件。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设备;
2. 有符合规定的人员和管理人员;
3. 有符合规定的节目来源和频道资源;
4.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计划和运营方案。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法人资格证明;
4. 主要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简历;
5. 资金证明;
6. 办公场所和设施证明;
7. 节目来源和频道资源证明;
8. 其他相关材料。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 符合法定条件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